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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6年2月、8月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先后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5日止;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市裕安区**路**小区**单元楼下,采取扭断龙头锁、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被盗电瓶车价值1200元。

二、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市裕安区**镇凤凰花园城小区地下停车库,采取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蓝紫色欧派牌电瓶车盗走,被盗电瓶车价值234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2020年5月21日

附: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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