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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8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号。2020年0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4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宁陵县城关镇老石马东侧大街上拾到手机一部,回家后将拾到手机微信钱包内的4989元钱转到自己手机微信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手机和4989元钱退还被害人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辨解;2、被害人王某陈述;3、证人某林、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各一份,被害人王某领到条一份;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凡治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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