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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疯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在**街道**路**号院墙外,用竹竿将林某乙放在院内椅子靠背上的一套夏季制式警服挑出盗走,警裤口袋内有一副手拷。被盗物品估价289元。

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银”(在逃)在广丰区**街道**号对面路段,二人将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福特小车的车门打开,将放置在车内的10张价值200元的中国石油充值卡、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2018年12月购入以5100余元购入)盗走,损失总价值9100余元。被盗物品估价6200元。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银”(在**街道**小区**号附近,将林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哈佛H6的车门拉开,将放在副驾驶位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12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及银行卡、账本等物。被盗物品估价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证人孙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72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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