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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骗取贷款、合同诈骗案)_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社区**区**委**栋**号。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犯罪

2017年3月28日至4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德裕村周某某、苏某某、李某乙等14名农户的名义,采用顶名垒户的方式,以种植为用途,在依兰县德裕信用社累计贷款14笔,共计贷款人民币2,150,000元,贷款全部被李某甲用于经营万汇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前已偿还人民币1,800,000元,剩余人民币350,000元至今未还,给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信用社贷款档案、损失认定证明、还款凭证等;

2. 证人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合同诈骗犯罪

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注册成立依兰县万汇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经营粮食收购和销售。李某甲在连续多年依靠银行巨额贷款及民间借款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在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4月,向农户隐瞒负债经营的事实,以赊欠的方式向依兰农场及周边农户收购玉米人民币15,533,789公斤、水稻5,812,045公斤,购进粮食成本价格为人民币34,686,745.8元,所收购粮食被李某甲全部出售后回款人民币35,858,799元。李某甲未按约定偿还王某某、夏某某、邵某某等322名农户,而是将粮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借款、投入期货以及支付公司经营各项费用等,骗取上述322名农户粮款共计人民币21,583,827元,给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公司注册档案、收购及销售粮食凭证、银行贷款档案、投资期货凭证、银行流水等;

2. 证人李某戊、张某某、左某某、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省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18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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