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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证据、温某某、陈某某等人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石城县**局职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巷**号,现住石城县**镇**大道。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9********,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石城县**局职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号,现住石城县**广场**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石城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石城县**局职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陈某某、温某某、邓某某、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集体土地房产伪造成国有土地房产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便向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索要空白的房产证及空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某于2013年为李某甲提供了加盖石城县**局产权登记专用章,但没有内容的房产证后,同时为李某甲在该房产证上填写房产证内容,2015年又为李某甲提供2本空白的房产证。许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李某甲提供5本空白的房产证,并为其填写了其中1本房产证内容。邓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间为李某甲提供了4本空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李某甲拿到空白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被告人温某某为李某甲填写了空白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共9本,然后李某甲伪造了以其自己及其妻子杨某某、白某某和李某乙、李某丙名下的共7本房产证和8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其中伪造的6本房产证和7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作为抵押,以其自己、白某某、李某丙的名义分别向石城**银行明珠支行、中国**银行石城支行、江西**银行石城支行和**银行石城支行申请贷款,取得上述银行贷款共计800万元。李某甲明知其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系虚假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向上述银行申请续贷或展期共计775万元,775万元贷款到期后均逾期未归还。

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将位于石城县**镇**村一栋房屋卖给他人,将属于集体性质的房屋伪造成国有性质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该房屋卖给伊某某。伊某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石城支行贷款8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逾期未归还。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至石城县公安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3本虚假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2.文检鉴定书、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书;3.受案登记表、银行抵押贷款资料等书证;4.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土地房产证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贷款,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温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涉案物证13本虚假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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