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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采矿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020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案,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本院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纳某某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位于贵州省纳某某**乡**村偏箐组,属整合保留矿山。法人代表为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224261973********,户籍地**:贵州省纳某某**乡**村**寨组)。2016年8月份另外选**后于2016年1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xxxx9587,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6万吨/年,矿区面积0.0243平方公里,有效期10年,自2016年11月至2026年11月。

李某甲于2016年入股长寨砂石厂,持有长寨砂石厂51%股份。根据贵州**有限公司提交《纳某某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2018年上半年矿山储量报告》,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越界采出矿产资源量达13500立方米。2018年第四季度,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越界采出资料量2300立方米。2017年11月李某甲将长寨砂石厂承包给龙宇经营,每月参与营利分红,长寨砂石厂于2018年因当年上半年越界开采被纳某某国土资源局行政罚款,决定书于2018年9月27日送达李某甲(该行政罚款已缴纳)。2019年9月29日经纳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纳某某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涉案片石价格为564850元。长寨砂石厂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由纳某某公安局委托**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对涉案砂石价格重新鉴定。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认定涉案砂石价格300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以上犯罪事实有同案某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应对公司非法采矿的行为承担责任,其非法采矿的数额为3005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检察官助理:朱海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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