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191972********,汉族,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镇**村**组。2014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得知高岭土可以卖钱,就与耒阳市**镇**村**湾7组20余户村民签订了协议出资2000元买下了湾里的“小石山”的高岭土开采权,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开采高岭土。2016年6月5日,耒阳市**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发现了李某甲的非法开采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甲在接到通知书后,继续偷偷非法开采,**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对李某甲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无效果。
2017年7月7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一起在**镇**村**湾原李某乙、李某丙二人开采高岭土的荒山上非法开采高岭土,双方约定,李某甲每开采出1吨付给该两李10元。在开采过程中李某甲时被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查获,耒阳市综合执法局于7月18日对李某甲作出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许,李某甲在回填**村**湾“小石山”上高岭土坑口时,又乘机偷采了山里的高岭土。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再次于2018年1月4日对李某甲非法开采高岭土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8月8日李某甲按要求回填**村**湾“小石山”高岭土坑口后,认为自己没有赚到钱,又偷偷在**湾“小石山”非法开采高岭土,在其刚刚运出一车30吨的高岭土时,被耒阳市综合执法局查获,李某甲逃离现场。2019年2月3日李某甲与李某丁又在**镇**村**组,他人挖后留下的土坑开采高岭土,后因村民报警,李某甲等人才逃离非法开采现场,此次李某甲等人大约开采高岭土100吨。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测绘:李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耒阳市**镇**村非法开采高岭土时所破坏及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5780.0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144.6平方米,草地2064.37平方米,林地571.1平方米。
2019年9月17日,李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袁某某、陈某某、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