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9月,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赉县**镇**村**开采砂石。经权威部门评估、评审,其非法开采砂矿7786立方米,土矿123544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363362元。李某甲将11000立方米混砂卖给他人修路,获利人民币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两张、微信记录、通知书、送达回证、巡查记录、证明、合同书、个体工商户相关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书、民事裁定书、笔录、相关文件、镇赉县**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砂矿资源储量核实说明书、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评审意见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勘测报告、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谢某某、陈某甲、曲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侯某某、董某某、吴某乙、马某某、范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贾某某、陈某丙、安某某、李某丙、王某丙、毛某某、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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