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兰坪县**镇**村委会书记,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怒江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9日,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建设加油站,遂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帮助下,向兰坪县**镇**村委会二组村民李某乙、李某丙、买某某等人购买了6.6亩的村委会集体土地。尔后,赵某某在建设过程中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08年4月份,兰坪县**局挂牌出让给了兰坪县**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权5.44亩,其余1.16亩未挂牌出让,仍属于村委会集体土地,但赵某某在该1.16亩的宗地上建盖了加油站的进出口及绿化带等相关设施用于商用。2012年,赵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相互串通后,以李某甲的个人名义,将上述1.16亩集体土地以高价出卖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怒江分公司,共同获利116万元,每人分得58万元。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李某甲在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加油站建设相关材料、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材料、银行账户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买某某、张某某、易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1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霞
代理检察员:杨丹萍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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