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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国道定兴县**村西侧非法经营一加油站,自2019年1月至6月间,李某甲购进价值人民币87800元的京标92号成品汽油8.996吨并销售,同年6月6日该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92号成品汽油所检项目合格。被告人李某甲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人民币5271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收据、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农行交易明细清单、涿州市朋穆石油公司证明、涉案金额统计表、情况说明、定兴县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笪某某、秦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肖某某、赵某某、李某丙、佘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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