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因李某甲结伙作案,2019年3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9日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的油罐埋在孟津县**镇**村**国道边一院子内,并将其先后从洛阳**有限公司、济源**公司及山东张某某处购进的汽油存放在该油罐内,统一装桶后运至洛阳市**东50米**院内李某甲所租的简易仓库内,再按桶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售卖汽油160余吨,经营额达100余万元,非法营利约10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折合人民币29594元已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李某甲委托杨某甲购油转账记录,李某甲与杨某甲微信聊天记录,马某某、杨某乙手机截图,李某甲账本、购油出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娄某某、尚某某、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物证:现场扣押的桶装汽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物品(汽油)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