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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0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到永安市大湖镇向各食杂店收购卷烟用于销售,其中销售给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95639元。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在永安市名流豪庭小区现场抓获正在销售卷烟给李某乙、李某丙的被告人李某甲,并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永安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扣押到李某甲用于销售的卷烟10条,价值共计人民币68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及销售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96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抽验笔录、检验抽样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及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巧巧

检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小区**栋**单元**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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