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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4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依法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销售假兽药,在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制作了“四川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康牧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网页,对外进行宣传。先后在张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在河南省郑州市**园、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的制假窝点,使用自己制作的“病毒感康”、“新霉素”等各种名称的兽药包装袋,灌装张某某用艾草粉和黄土、白土加工制作的假兽药原料,再冒充“病毒感康”、“新霉素”等各种兽药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兽药经销商李某丙共销售“病毒感康”、“新霉素”等各种假兽药,累计销售金额154280元。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假充真,销售假兽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79715****;

2、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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