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48********,汉族,文盲,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缓解身体上的疼痛,在睢宁县**镇**村李某乙家门前空地处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4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凌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李某甲种植的罂粟共计1890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经对被告人李某甲种植的1890株植物样品随机取样后进行形态观察,标本比对,上述植物均系罂粟。
当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4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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