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将从家里找到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种子种植于青田县**镇**村**附近一田地里。2020年3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滩坑库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650株。经鉴定,以上疑似毒品原植物的植株为毒品罂粟原植物,即罂粟科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接受民警排查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被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系其种植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陈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编号2020D19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雷贝妮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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