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42********,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其女儿李某乙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5日白彦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将罂粟全部铲除并扣押,经清点,被告人李某甲种植的罂粟共计8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扣押笔录;证人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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