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1********,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1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墨江县**镇**村**组“**山”养殖肉鸡期间,在鸡圈附近用钢绳制作的套夹猎捕得野猫一只,并将皮制成标本。2019年7月某日,李某甲再次到“**山”附近的山林一间废弃房屋附近梨树上设置粘网,猎捕得老鹰一只,并将老鹰用棍棒敲打捕杀后用自带的杀猪刀剥皮,将皮制成标本。2019年11月18日李某甲携带野猫皮张制品和老鹰皮张制品从“**山”回墨江县**镇时,在通关交通执法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禽类皮张为隼形目鹰科蛇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蛇雕价值标准为25000元,疑似兽类皮张为猫科豹猫属的豹猫,属国家保护的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只豹猫价值标准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野生豹猫(皮张)一张、野生蛇雕(皮张)一张、刀具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移交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蛇雕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15484****;
2、扣押的野生豹猫(皮张)一张、野生蛇雕(皮张)一张已移交普洱市森林公安局保管;
3、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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