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湖南省的禁止捕猎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上述规定,通过网络购买用于制作狩猎工具的报警装置、钢制弹簧、索套等,将其组装制作成狩猎工具(捕兽夹)后,多次将狩猎工具(捕兽夹)安放在宁乡市老粮仓镇、横市镇、黄材镇等处山林中,意图猎取野生动物。2020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接收到在宁乡市老粮仓镇双藕村湾里冲水库旁放置的狩猎工具(捕兽夹)报警提示后赶赴现场处置时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甲处依法扣押手电筒2盏、户外报警器3个、龙套25个、捕鸟播放器1台、电铃1台、疑似野生动物肢体4只、猎捕野生动物工具1批。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2.证人姜某某、黎某某、左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个月拘役,可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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