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哈尼族,捕前住紫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架设捕鸟网等禁猎工具,多次在紫某某**镇**村一带捕鸟。后查获捕获的鸟类1只。经鉴定,被捕获的鸟类为画眉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网、捕兽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拍照、省、市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规定、说明、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
3.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罗某某、白某某、李某丙、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