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现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枝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枝江市**镇**村**组承包了90.4亩农田,用于种植梨子树、桃子树。2019年9月,野生鸟类大量进入被告人李某甲的梨子树、桃子树圆内偷吃果子,给被告人李某甲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购买了16张尼龙丝网,在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尼龙丝网架设于自己在和爱村一组的果园四周,用于捕获鸟类,后被枝江市森林公安局查获。2019年10月11日,经枝江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共猎捕各种鸟类36只,其中鸟类死体35只,活体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猎捕的35只鸟类死体中,28只为乌鸫;4只为喜鹊;1只为珠颈斑鸠;2只无法确认种类;1只鸟类活体为红角鸮。其中:喜鹊和珠颈斑鸠被列入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红角鸮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猎捕的鸟类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口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7.枝江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一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806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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