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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南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陆续从农户手中收购了3只鹰嘴龟,共计一斤多,全部按1400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广昌县的李某乙,卖得2000余元。经鉴定,李某甲收购并出售的鹰嘴龟系平胸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赣1030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芦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赣亚司鉴字【2020】047号鉴定意见;5.一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平胸龟系国家保护动物或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出售平胸龟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平

邓  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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