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号,住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张洪均,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情报线索“一个寄往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百世快递分部门店(单号55****)的快递包裹内疑似藏有毒品”。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徐某某受唐某某(在逃)委托到该快递门店领取快递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也受唐某某委托到自贡市大安区新堰塘附近从徐某某处领取快递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甲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0包净重2.8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94克、疑似毒品麻古7包净重8.86克,在快递包裹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699.25克,在其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商城**楼**号出租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8.27克、疑似毒品麻古1包净重14.95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除在李某甲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商城**楼**号出租屋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疑似毒品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
李某甲到案后,对在其身上以及住所内查获麻古23.81克、冰毒2.86克、海洛因0.94克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证人徐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照片;
五、鉴定意见;
六、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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