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市人,个体经商,住**市*区**镇**村。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市**区**镇农贸市场**粮油调料店内经销调味品期间,从他人处购买罂粟果实一宗,2019年7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扣押罂粟果实一宗,经剥离后称重,其中罂粟种子共计877.9克。经鉴定,扣押的罂粟种子发芽率为74.3%、18.5%、10.8%,属于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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