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李某甲使用该枪在巫溪县**镇**组其种植庄稼的田内惊吓野猪。同年10月3日,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奉节县**乡**村**组**号李某甲家中将该枪查获并扣押,同时扣押火药0.457克、钢珠11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该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革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的枪支、火药、钢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70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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