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桂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桂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经依法搜查,民警在李某甲家中查获鸟铳一把,硝粉一瓶,红粉一瓶,铁砂子一瓶,钢珠600粒。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一把,硝粉一瓶,红粉一瓶,铁砂子一瓶,钢珠600粒;
2.书证:抓获经过、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桂东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移交表、户口注销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痕检)字【2020】17号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非法持有枪支案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一把鸟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燕铭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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