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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彝族,197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2********,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街乡**村委**村**号。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一天,李某乙拿着一支射钉器改装的枪支到被告人李某甲家玩,离开时把枪放在李某甲家,两个月后李某乙死亡,李某甲便将该枪放于家中一楼杂物间保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查获被告人李某甲的经过;4.鉴定意见,证实李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5.证人证言,证实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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