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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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