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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禄劝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昆明市火车北站附近一家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支射钉器,随后委托一个张姓昭通籍男性工友帮忙组装成枪支。2018年3、4月份,李某甲又用该张姓工友之前送给其的一套枪支零部件,在家里花了三晚上组装了第二支枪支。2018年8月26日,李某甲因和其妻子李某乙闹矛盾,其岳父李某丙来到其家中要把李某乙带走,李某甲就从家中卧室床头拿出第二支改装好的枪顶着自己的下巴不许李某丙将李某乙带走,李某丙见状后打电话报警。后李某甲将两支射钉枪藏匿于禄劝**乡**村委会**村一山洞内。同日,派出所民警在李某甲带领下查获两支疑似枪支。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非法制造的两支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立功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盘;

3.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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