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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4月10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4月11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应李某丙(另案处理)要求,伙同另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冀C*****轿车,将胡某甲从北京带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湾**栋**单元**室内看管。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随同李某丙,驾驶京N****轿车将胡某甲放至河南省郑州市火车站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胡某甲陈述,证人樊其明、胡某乙、邓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轨迹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毓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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