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加纳共和国时间(下同)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甲、吴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加纳共和国阿桑果镇黄某甲租住的出租房内,经共同商量,决定利用吴某甲在当地造成的影响,向准备开业的“人和赌场”索要股份,并由黄某甲当场打电话给“人和赌场”的股东被害人磨某甲。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甲将“人和赌场”的另一股东被害人李某丙约到阿桑果镇凤姐粉店,以今后由吴某甲保护“人和赌场”为理由,向李某丙索要赌场干股,李某丙因害怕称赌场股份已转让。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甲来到“人和赌场”,先是威胁被害人李某丙三天内交出10万塞地(加纳共和国货币),接着又以吴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磨某甲索要赌场8%的股份以享受利益分红,磨某甲因害怕便答应按比例每月给李某甲等人支付赌场盈利。次日,“人和赌场”开业,李某甲与黄某甲等人到“人和赌场”索要大红包,磨某甲安排赌场工作人员给李某甲、黄某甲等5人每人500塞地的赌场筹码。数天后,李某甲、黄某甲、吴某甲等人因被加纳共和国警方抓获而未索取得10万塞地以及“人和赌场”的盈利。
二、非法拘禁罪
加纳共和国时间2019年11月1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加纳共和国阿桑果镇“皇冠赌场”外碰到被害人王某某,遂以王某某欠其4万塞地不还为由,与温杰中(另案处理)强行将王某某带上车后前往黄某甲在加纳阿桑果租住的出租房,将王某某关押在黄某甲的出租房内,李某甲还安排吴某甲看守王某某,并交代黄某甲将大门反锁以防止王某某逃跑。期间,李某甲、温杰中等人殴打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要求王某某交出身上价值1600塞地的赌场筹码及200塞地现金,并与黄某甲、吴某甲威胁王某某打电话叫人送钱到出租房。王某某打电话给其表哥李某丁,在李某丁担保帮还2万塞地以及王某某签下一张2万塞地的欠条后,当日9时许,李某甲才安排人送走王某某。
2020年2月28日,上林县公安局在上林县外事办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劳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磨某甲、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覃斯斯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卷宗陆册、光碟拾张以及换押证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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