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甲、李某乙在被害人陈某甲位于吴川市**街道***村住宅**楼开设的“翻摊”赌局输了钱,怀疑是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合伙“出千”骗了他们的钱。
2017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张某甲、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到陈某甲家中质问陈某甲等人“出千”一事,并要求陈某甲返所输的300多万元。因陈某甲没钱返还,李某甲和张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等人便强行将陈某甲、陈某丙挟持上小车。当车行至吴川市**分叉路口时,李某甲等人将陈某丙被放下,将陈某甲先后挟持到黄坡**村李某乙的家中、**镇***酒店**房、湛江市***酒店、**镇**大酒店等处拘禁,并由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戊、李某丁、李某丙等人轮流看守。期间,张某甲等人对陈某甲实施殴打,威胁其还钱,并要求陈某甲打电话给家人筹钱还款。
2017年5月15日15许,李某乙指使一名男子将陈某甲带到**镇一农业银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两万元,并将陈某甲身上的金项链、玉佩拿走一并拿走。后李某乙等人又将陈某甲带到**镇**村一住宅,威逼陈某甲写下多张欠到张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三百多万元的欠条和一张抵押证明,强迫陈某甲将其女儿陈某某名下的未挂牌路虎车作为抵押抵给李某乙。
2017年5月15日19时许,李某乙派李某丁联系陈某甲的家人取得路虎车后,才将陈某甲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麦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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