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澳门银河赌场输掉向被告人李某甲所借港币3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即跟随被害人李某乙到澳门银河酒店对其看管并催促还钱。同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从本市横琴口岸入境珠海,并将其带至本市前山**酒店**房继续看管催款。2019年11月18日中午,被害人李某乙将人民币272700元转入李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某甲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证人潘某某证言;4.书证;5.监控视频;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及光盘三张、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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