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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店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和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和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8年4月23日3时许,李某乙(另案处理)为讨要债务,伙同吴某某、边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店将刘某某带至张家港市**路**店包厢。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吴某某、边某某、付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轮流对刘某某看管,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李某乙、付某某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手段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至2018年4月25日13时许刘某某被民警解救。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吴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EL****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镜湖公园门口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右转弯的黄某某驾驶的苏EF****小型轿车右侧相撞,后苏EL****小型轿车右侧又撞击绿化带边缘,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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