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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街区**栋**门**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戚某某(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地区先后开设5家**保健品经销店。2017年4月,**保健品经销店由戚某某引进“**实体联盟”项目,以免费理疗服务、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群众进店。进店后由店长或者店员以宣传、视频资料等方式引诱群众购买**实体联盟商品,使之成为会员,并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成为会员后会得到商品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钱,可获得全国**实体联盟日销售额33%作为积分返给会员。至2018年5月份,该公司停止返利。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保健品经销店甲区店长职务,负责全店工作,同时进行日常接待顾客,向群众发放传单、做免费理疗等工作,并将甲区店每天营业额通过存现方式存入张某甲(另案处理)的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甲担**保健品经销店甲区店长职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60,960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38,87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工商银行流水等;

2.证人李某乙、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纪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兰

检察官助理:赵  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楼**室;

2.案卷材料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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