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孙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路城市快线**楼,在未进行工商注册、也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金服”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强大的炒外汇团队,能通过炒外汇快速盈利,并承诺按投资额0.6%-1.0%支付日利息,吸引客户通过“**金服”APP向公司进行投资。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初入职“**金服”公司,并于同年5月在境外炒汇平台开设账户提供给孙某某使用,同时按照孙某某指示将公司吸收的投资资金充值到境外炒汇平台账户中。2018年7月至9月,还将其本人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孙某某,作为“**金服”APP的收款账号,吸收客户资金。2018年9月底,因境外炒汇账户亏损,“**金服”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某甲还按孙某某指示,帮助其将境外炒汇平台账户以及吸收资金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现,造成投资人大量资金无法返还。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孙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金服”公司名义共计非法吸收262名投资人资金共计2101050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近亲属将其从外汇账户内提现的259261元退缴至长沙市公安局暂扣款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向外汇账户中充值的记录截图、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万某某、孙某乙、黄某甲、雍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拾陆册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