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曾某甲(另案处理)以其在广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要求其母亲被告人李某甲对外借款。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女儿曾某甲在广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1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21人借款人民币221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借款全部转给曾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借条、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禹某甲、金某某、禹某乙、尹某某、陈某甲、禹某丙、禹某丁、余某某、禹某戊、刘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宋某某、曾某乙、李某乙、禹某己、欧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王某甲、曾某丙、曾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曾某甲、禹某甲、金某某、禹某乙、尹某某、陈某甲、禹某丙、禹某丁、余某某、禹某戊、刘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宋某某、曾某乙、李某乙、禹某己、欧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王某甲、曾某丙、曾某丁。
4.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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