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身份证号码41270169*******),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乡**村**号,住长沙县**镇**座**房。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08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6年2月17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2019年5月1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湖南**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湖南**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扩大酒店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利用公司项目部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营销、召开投资会等方法,向不特定公众以转让酒店股权或以本金的月利息2%、3%或年利率18%回报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通过李某甲的3个银行账户或现金方式吸收160名投资者,资金共计18040000.00元;支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共计5845828.95万元。
2019年5月18日11时,被告人李某甲在郑州市监狱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电子挡案、抓获经过、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举报材料、借款合同、银行明细、投资受损户登记表、聘用合同书、刑事技术照片及宣传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陈某某、左某某10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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