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方山县**种植科技有限公司集资业务员,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社区**组。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已判决)于2008年到2015年期间以万柏林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和方山县**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培训、雇佣业务员采取多种形式对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非法集资,经审计,涉及投资人数达1786人,集资总额为人民币28957.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造成损失达10612.49574万元。截至目前,报案人数合计262人,涉及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5230.735万元,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2675.2993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受王某某雇佣,于2013年担任万柏林区**医院集资业务员,后于2014年担任方山县**种植科技有限公司集资业务员。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万柏林**医院、方山县**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具备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万柏林**医院、方山县**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可获得高额利息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介绍客户投资,并从中争取提成。根据司法审计统计,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达19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达1150万元,实际损失380.3958万元,从中挣取高额工资与提成共计45.4966万元。截止目前,本案涉及报案人数达5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4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9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提成审计表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栗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认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菡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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