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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支网点**,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路**酒店**层**(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中国**产业园”等投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600余万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理财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边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兰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10月1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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