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曾用名李某乙,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浮区**路**大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2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1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16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已判决)于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以共同成立的**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出售黄金、代为黄金理财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等人资金8692万余元。
另,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等人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珠宝有限公司名义签订扩股协议、股权回购等方式,变相吸收金某某等人资金137万余元。
2018年7月11日李某甲被民警出示工作证件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甲退缴13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珠宝有限公司扩股协议、认购协议、协议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0115刑初120号、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刘某乙、刘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投资人情况光盘;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和**珠宝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2759****,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397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材料二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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