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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小区****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8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至2016年间,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大厦、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底商等地,通过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服务和**基金等产品,承诺返本付息,共计吸收4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初,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底商其就职的**门店内,在介绍投资人李某乙投资**基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李某乙投资款中的20.42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月19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协议、银行帐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正华审鉴字[2019]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平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审计报告1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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