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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住芳草湖总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六师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16日被告人李*甲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了的位于芳草湖四场五连二道沟变电站南侧约3公里处2号机井(有2眼机井)和1200亩地,2005年9月30日李*甲私自将1眼机井及650亩地以40万元转卖给芳草湖农场居民周**。在以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李*甲在没有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私自打机井2眼,在2007年至2017年12月间又逐年将550亩地扩大耕地面积至1400余亩。2018年8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以新林园鉴字〔2018〕第0058号鉴定意见认定:李*甲涉案地块5块总面积为1408.82亩,非法占有国家级公益林338.82亩,造成经济损失2710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农用机井买卖协议》、《农场经营承包合同》、第六师水利局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李*乙、张**、周**、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造成338.82亩国家级公益林地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金星

代检察员:刘纯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甲取保候审于芳草湖总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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