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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农民,现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磐石市林业局分别于2015年4月9日、2017年4月3日,向被告人李某甲下达了停耕还林通知书,告知其在磐石市**镇**村**屯北三八林、**屯东碾盘地(即磐石市**经营区2013年度林相图显示29林班18小班、45林班32小班)内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已纳入停耕还林规划,并与李某甲签订了《林地使用协议书》,约定还林树种。2018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退耕还林地的情况下,将上述相应地块起垄耕种玉米等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国有林地8447平方米(12.68亩),因人为耕种农作物玉米及喷洒农药原因,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磐石市兴隆川森林公安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停耕还林告知书、林地使用协议书、送达回证;6.建议收回林地通知书;7.清收还林清单;8.指认照片;9.情况说明、办案说明;10.退耕还林条例;11.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12.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13.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4.收条。

二、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徐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光盘。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磐林技(刑)鉴字(2020)第03号。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林相图及勘验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原居住处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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