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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双辽市卧虎镇二龙卜村四村村民张某某(已逝)处接手一块面积为21910.48平方米草原,草原位置位于二龙卜村东红叶屯东南侧、小清河南侧,李某甲在这块草地上耕种红豆、绿豆农作物。2006年,李某甲亲家马某某在李某甲耕种的草原北侧承包另外一块草原,与李某甲耕种的草原相邻,承包期限30年。2010年至2019年间,李某甲在张某某开垦的草原基础上向北侧马某某承包的草原扩张,耕种玉米等农作物。经测量核算,被告人李某甲耕种农作物地块为天然牧草地,合计草原地块面积为47889.52平方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双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信息公示表、证明、情况说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草原法,改变草原用途种植农作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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