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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高中文化,随州市**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湖北省随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随州市**采石场系普通合伙企业,被告人李某甲系该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该采石场在申请曾都区**办事处**村**组临时用地期满后,逾期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未依法恢复林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继续在**办事处**村**组挖山采石,致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经对随州市**采石场进行勘测,该采石场占用林地位置位于**村**组,占地总面积为172. 929 亩,其中非林地面积为21. 684 亩,占用林地面积58. 6725 亩,**茶厂林地面积为92. 5725面,共计占用林地总面积151. 245亩。

2019 年4 月12 日,李某甲经传讯后主动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同日,李某甲主动向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缴纳占用林地违法所得40万元,并对占用林地进行复绿,经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目前造林区域总面积10.1421公顷(152.1315亩),总体平均成活率85.20%,总株数为10278株。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个人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收据、山场租赁合同、协议、**组领款单、领条、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证明》、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报告、随州市**办事处**采石场造林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了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尚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电话:139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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