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8********,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在会理县**乡**村占用林地(小地名为“**坪”)修建公路及在**村占用林地用于堆放砂石。经鉴定,李某甲在**坪新修公路占林地10.8亩,其中防护林地2.7亩、经济林地1.2亩、薪炭林地1.2亩;未确定林种的林地5.7亩。三个堆砂场占用林地14亩,其中防护林地3.9亩、经济林地5.5亩、未确定林种的林地4.6亩。新修的公路和三个堆砂场共计占用林地24.8亩,其中防护林6.6亩,其它林地18.2亩,原有植被已被毁坏。后李某甲在三个堆砂场进行补植,部分已恢复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林权证、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图片;
5.指认笔录及图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检察员:李友琼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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