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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拼多多”APP平台上,以一百元的价格购买了射钉枪一把。随后再在“拼多多”APP平台上购买了高密度钢管、红外线瞄准器和枪托,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制造。经益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发射器具(改装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鉴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术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87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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