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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21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淘宝网上陆续购买了射钉器、折叠枪托、无缝钢管、激光瞄准器等枪支零配件。2018年7月,李某甲在家中使用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采取给射钉器焊接枪管、加装激光瞄准器提高射击精度、焊接L型铁片达到免顶效果、加装枪托增加射击稳定性等方式,自行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1支,且在屋后山林试射。因李某甲认为改装成的射钉枪射击精度不佳,便将射钉枪及其零部件放置于家中,被家人发现后又转移至住宅附近玉米地藏匿。2020年9月2日,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松柏派出所依法进行涉枪线索核查时,李某甲主动承认有枪并上交。经鉴定,上述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痕)字[2020]103号鉴定书;5.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核查涉枪线索时主动承认有枪并上交,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玉凤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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