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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南江县**镇**门市内,使用切割机将其购买的射钉枪进行切割、后加装铁管,制造了一支疑似枪支用于打猎。应李某乙(另案)请求,2018年5月,李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制造了一支疑似枪支,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应李某丙(另案)请求,2018年11月,李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制造了一支疑似枪支,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丙。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三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如龙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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