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向一缅甸男子要得汽枪1支、子弹10余发带回家中藏匿。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手机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先后购得射钉器、射钉器后托、射钉弹、无缝钢管等枪支零部件放在家中;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住宅内利用切割机、电焊机、六角板手等工具对其购买的枪支零部件进行拼接、改装,制造成射钉枪后藏匿于自己的住宅内供自己长期使用。2020年8月22日16时18分,龙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龙陵县**乡**村委会**组**号家中将其抓获,其主动带领民警到其住宅卧室衣柜旁,查获射钉枪1支、汽枪1支、带瞄准镜的自制枪管1根、无缝钢管1根、枪柄1个、枪柄连接装置1个、未使用的射钉弹4枚、已使用的射钉弹11枚,后从其住宅客厅内提取、扣押拼接、改装枪支的工具切割机1台、塑料吸管1袋、六角扳手2个。经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号枪支检材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能正常击发,2号枪支检材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能正常击发,上述2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自制火药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社会调查情况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